(2014)九法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亚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3号1-1。组织机构代码:70930128-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董事长。被告郑亚东,男,1972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