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潘恩光与傅芝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恩光,傅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潘恩光。被执行人:傅芝娟。潘恩光与傅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傅芝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潘恩光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芝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恩光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