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立民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能艳与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晶,聂隆,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立民保字第00004-1号申请人(担保人):李能艳,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天都市花园C座27A室。申请人:雍晶,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聂隆,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平,董事长。担保人:李施洁,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雁鸣路15号。担保人:何姣娥,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石河镇卢岭村一组2号。申请人李能艳、雍晶、聂隆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水市鑫世纪花园小区面积2382.98㎡的商品房或冻结该公司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85万元。李能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二套房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5栋2单元1层03室房屋一套、6栋2单元1层03室房屋一套)及该二套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李施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7栋1单元1层06室房屋一套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何姣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6栋2单元1层02室房屋一套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能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5栋2单元1层03室房屋一套、6栋2单元1层03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东字第20110141**号、第20110141**号]及上述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东国用(商2012)第120100496号、第120100495号];查封李施洁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7栋1单元1层06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东字第20110101**号]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商2011)第110908049号];查封何姣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晨龙城D区龙枫苑6栋2单元1层02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31**号]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商2012)第120503272号];四、李能艳、李施洁、何姣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李能艳、李施洁、何姣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李能艳、李施洁、何姣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李能艳、李施洁、何姣娥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