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旺,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曾于2012年因吸毒被罚款1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21日,被告人叶旺在沈阳市铁西区某某公寓1912房间,先后两次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2013年5月间,被告人叶旺在沈阳市铁西区万科金域国际某某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冰毒1克,并容留王某吸食冰毒。201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旺时,查获其持有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品,经鉴定,无色晶体净重4.41克,红色药片净重0.1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叶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持有的毒品照片、沈阳市公安局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叶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叶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