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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68号。负责人许坚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丛兵,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锦炎,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9646.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系本院及其他法院多个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和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南通市通刘路328号1幢、2幢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其所有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5.5万元(详见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认可,与法不悖,予以准许。若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持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港执字第001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