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与四平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四平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原四平市懂你电脑培训学校)。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科苑小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影,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幸福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辰,校长。委托代理人付国超,被告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四平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懂你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