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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民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嵇青山诉被告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青山,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嵇青山。委托代理人XX华,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三路西、纬四路北。法定代表人孙云英。委托代理人胡雷平、许晓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三路西、纬四路南。法定代表人杨祥宝。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嵇青山诉被告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晶晶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时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百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嵇青山诉称:2013年10月18日晶晶公司、百时公司向张士玲出具一份数额为2550万元的借条,2013年10月21日张士玲将上述借款打入晶晶公司、百时公司指定的收款帐户。2013年11月6日张士玲与嵇青山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士玲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嵇青山,张士玲并于2013年11月7日通知了晶晶公司、百时公司,并要求将上述借款及利息直接支付给嵇青山。嵇青山受让债权后,催要未果,请求判令晶晶公司、百时公司立即给付嵇青山借款2550万元、利息暂计30万元。被告百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从嵇青山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来看,汇出银行账户卡号XXXXX的开户行为淮安市浦东支行,说明借款履行地在淮安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嵇青山诉被告晶晶公司、百时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原告嵇青山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百时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否定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故对其请求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 辰审判员  张国余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储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