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刘忠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刘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调确字第7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忠的工资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