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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刘忠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刘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调确字第7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忠的工资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