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阳抢劫、盗窃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530号罪犯陈阳,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水城县红岩乡波浪村*组,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200元)。2013年1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4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阳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修华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