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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厚琴、张海峰与张海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琴,张海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王厚琴,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北大街48号15栋2单元203号。被告张海峰,宁津县张大庄乡李七村。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琴诉被告张海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厚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琴撤回对被告张海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6170元,均由原告王厚琴承担。审 判 长  张荣岭审 判 员  周爱春人民陪审员  吕丽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