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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黄啟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啟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黄啟新,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邵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啟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5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啟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分,评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啟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