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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殷子孝与上海浦东新区东明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子孝,上海浦东新区东明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660号原告殷子孝,男,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平(系原告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明敬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龚毅。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子孝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明敬老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子孝于2013年12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