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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蔡雁滨与龙岩创世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雁滨,龙岩创世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蔡雁滨,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创世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360度万象城A幢505室。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燕玲,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龙岩创世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雁滨与被告龙岩创世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雁滨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雁滨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雁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蔡雁滨负担。审 判 长 江   彬人民陪审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方 九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凤(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