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益、张家港市华枫电能车辆厂、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枫电能车辆厂,钱益,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0603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市华枫电能车辆厂,住所地张家港市西张镇魏庄村。投资人钱益,该厂厂长。被告钱益。被告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枫电能车辆厂、钱益、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89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