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易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案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米易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以上基本情况系被告人自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2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4年5月29日,米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罗某某脱逃,于2013年5月7日中止审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1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WM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米易县白坡方向往米易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县普威街普威卫生院门口处,与行人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另查明,2012年9月21日,米易县公安局对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安某某、胡某、罗某某的证言,米易县白坡彝族乡政府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攀钢劳研所检验鉴定报告,米易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