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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西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西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宗汝高。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蔡树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