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西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西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宗汝高。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蔡树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