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垫法民初字第03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多元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440号原告刘多元,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4社,组织机构代码90280056-8。负责人文明,该气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宗谊,该气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多元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以下简称重庆气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渊,人民陪审员陈幼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多元,被告重庆气矿的委托代理人张宗谊、黄淑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多元诉称,2000年左右,被告为改道新建“卧20井”排水沟需占用我的承包地,当时与我协商在建好的排水沟上面加盖条石,并恢复种植条件,目的是为了免征土地手续。可被告至今未恢复种植条件。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设施、恢复种植条件;2、如被告需继续占地,应与原告签订合同;3、赔偿从2000年修建排水沟至今的占地费用12504.80元;4、赔偿因被告水沟流水冲倒电杆及土地恢复“务工费”500元、现场拍照复印费。被告重庆气矿辩称,被告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原告曾起诉被告,被告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拟以其反诉请求的标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504.80元;3、“卧20井”排水沟平面图说明,拟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依据;4、林权证,拟证明原告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林权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该林权证上的位置就是本案争议的地方,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卧20井”、“卧18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享有争议地点的权属,未对原告造成侵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应当提供“卧20井”征地的批文原件。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3,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被告举示的证据,虽原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其真实、合法、关联性予以认可。根据原、被告陈述、答辩及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川东石油公司(现为重庆气矿)于1972年左右开始在垫江县五洞镇卧龙村钻探天然气,并修建了“卧20井”厂房及公路、排水沟。该排水沟位于“卧20井”厂房及公路旁边。垫江县国土局于1999年3月13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地,“土地使用者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开发公司(卧20井),北以路为界,东以围墙为界,南以水沟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同时注:另有公路,其宽度为8.5米,长度54米,面积为459平方米,该宗地总面积为2693.36平方米”,因此该地属于被告享有占有权、管理权。另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修建水沟的地方属于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犯其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占用的土地、拆除排水沟、恢复种植条件并赔偿12504.80元损失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占地合同及赔偿拍照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500元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多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多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波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