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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满某甲、满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满某甲,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满某甲。被执行人满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