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满某甲、满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满某甲,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满某甲。被执行人满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