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田国发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国发(自报名),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发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国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田国发和一名四川籍男子(另处)商量一起盗窃,两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关田巷121号,四川籍男子将被害人杨友中的房门打开后,被告人田国发入室盗得36元人民币。两人又窜至该楼212号被害人李世清家,被告人田国发翻窗入室进行盗窃时被李世清发现,遂翻窗逃跑。李世清追出将被告人田国发抓住,被告人田国发为抗拒抓捕挥拳将被害人李世清打伤(未作伤情鉴定),后被告人田国发被李世清和其妻子蒋宣碧制服并报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扣押和发还被盗物品清单及被盗物品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田国发盗窃所得的36元发还被害人杨友中的事实。二、被害人杨友中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3日凌晨杨友中听到李世清喊抓小偷时,发现家中被盗现金36元,小偷已被李世清抓住,听李世清说小偷在逃跑时打了李世清腰部一拳。三、被害人李世清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3日凌晨李世清在抓捕从家中逃出的小偷时,被小偷打了左边腰部一拳,后来李世清的妻子赶到和李世清一起制服了小偷,并打电话报警。四、证人蒋宣碧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3日凌晨蒋宣碧听到丈夫李世清呼救,发现李世清和小偷在搏斗,蒋宣碧遂帮助李世清制服小偷,李世清的腰部也受了伤。五、被告人田国发的供述和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3日凌晨,田国发和一名四川男子在一家盗得36元钱后,又去另一家盗窃时被发现,田国发翻窗逃跑,被一名男子追上来抓住,田国发为了逃跑打了该男子一拳,后来田国发被该男子及一名女子制服并报警。六、证实被害人李世清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到贵州省骨科医院就诊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田国发辩称盗窃被发现后并未殴打抓捕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国发在庭审中翻供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本人多次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稳定供述相矛盾,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田国发的庭前供述可以和被害人李世清的陈述、杨友中的陈述、蒋宣碧的证词、病历等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实被告人田国发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殴打李世清的这一事实。故对该被告人田国发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并采纳其庭前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36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田国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国发既未能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国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可以对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被告人田国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国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O13年12月13日起至2O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骆小辉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