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淑样与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样,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563号申请人陈淑样,女,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河东东街248号,现住红旗东街南阜巷19号四院1号,系刘升泰的妻子。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李汉乡东三里村,系刘升泰的二女儿。申请人陈淑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刘晓霞系被继承人刘升泰的二女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霞帐户存款六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