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卓中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卓中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110-7。法定代表人雷时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君,重庆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中容,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诉卓中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