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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月娥与林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娥,林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刘月娥,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林恩忠,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娥与被告林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月娥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