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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柳辉与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柳辉,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柳辉。被执行人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张柳辉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4)134号仲裁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本院已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