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沿滩非执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某、刘某计划生育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沿滩非执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吕泽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系被申请执行人何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某、刘某计划生育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何某、刘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沿计生征字(2013)第16号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何某、刘某于2012年10月11日违法生育一男孩,现健康存活。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何某、刘某征收39696元的社会抚养费。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何某、刘某在法定有效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沿人口征决字(2013)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有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违法超生人员何某、刘某社会抚养费39696元及其按照征收决定书规定应该缴纳的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大川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牟险峰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庞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