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祥与王统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马林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王统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马林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0856号原告张祥。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王统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东外环路中段。负责人高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马林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张祥与被告王统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马林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明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王统光、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马林喜、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祥诉称:2012年5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王统光驾驶鲁Q69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4F**挂)在苏2**省道153KM+57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张祥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农用三轮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苏HE0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祥及乘车人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统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林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祥、梁某某无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3686.64元(要求一并处理商业三责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辩称:1、被告王统光驾驶的主、挂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两个交强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2、被告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被告公司已就该事故另一受伤人员梁某某赔偿6633.86元,该案有补正裁定,被告依据两份文书的数额履行的。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医疗费要求扣10%的非医保用药;3、营养费15元/天×9周;4、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3天;5、误工费标准不认可,认可城镇标准,期限认可19周;6、护理费认可60元/天×11周;7、残疾赔偿金认可;8、精神抚慰金认可;9、被抚养人生活费从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开始计算;10、鉴定费、轮椅费不认可;11、交通费认可500元;12、车损以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的定损为准;13、马林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期限内。被告王统光辩称:同上述保险公司意见。被告马林喜辩称:同上述保险公司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22时40分,被告王统光驾驶鲁Q69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4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3KM+57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张祥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农用三轮车又与停放在道路上被告马林喜驾驶的苏HE0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祥及其乘车人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林喜为抢救伤者驾车变动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统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林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祥、梁某某无责任。被告王统光驾驶的鲁Q69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4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系被告王统光所有,挂靠在临沭宏兴货物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投保两个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主、挂车分别投保50万元),均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马林喜驾驶的苏HE0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系被告马林喜所有,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5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提供的保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祥受伤后,于2012年5月13日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经诊断为:1、右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腕三角骨骨折;3、右腕部皮肤擦伤;4、右侧胸腔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12年6月15日出院,住院33天,花住院医疗费27900.63元,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诊等。出院后,原告在淮阴医院花门诊医疗费1589.2元。2013年11月11日,原告再次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取内固定,2013年11月17日出院,住院6天,花住院医疗费3599.56元,出院医嘱定期复查等。出院后,原告在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花门诊医疗费28.6元,原告在淮阴医院花门诊医疗费220元。原告伤情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张祥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25%以下)构成十级伤残;余损伤未构成伤残;2、误工期限18-20周,营养期限8-10周,护理期限10-12周。此次鉴定,原告花鉴定费178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淮安市淮阴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费用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门诊收据、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门诊收据、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并无反驳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其妻子梁某某育有一子张某某,2005年3月16日生。原告张祥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提供下列证据:1、淮阴区老张集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原告夫妻自2009年6月至今,一直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2、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张祥装潢门市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09年6月4日;3、原告与孙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租住老张集乡金榜花园16号房屋,租赁期限至2017年2月23日。经质证,被告不认可城镇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自2009年开始一直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并不以种地为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庭审中,原告表示撤回车辆损失的相关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明:被告王统光在交警部门缴纳押金37100元,其中垫付原告医疗费27900.6元,被告马林喜在交警部门缴纳押金15000元未垫付原告的相关费用。被告王统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垫付的医疗费。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认定如下:医疗费3333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天(两次住院期间)×20元/天=780元;营养费10周(鉴定期限)×7天×20371元(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5天×60%=2344元;护理费12周(鉴定期限)×7天×60元/天(淮安当地护工标准)=5040元;误工费20周(鉴定期限)×7天×32538元(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12480.33元;残疾赔偿金32538元/年×20年×0.1(十级伤残系数)=650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某某)9年(原告2014年3月20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371元/年×0.1/2人=9166.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400元(本院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轮椅、拐杖费用,依据原告提供收据)。综上,合计134125.27元。再查明:本起事故有另一伤者梁某某,在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中,已判决:1、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2511.95元(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赔偿1255.97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121.92元(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分别赔偿2060.96元);2、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1255.9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060.9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鲁Q69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4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投保两个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苏HE0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5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故原告张祥的各项损失合计134125.27元,先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2596.91元(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赔偿8744.025元,死亡伤残限额分别赔偿32554.43元),由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1298.45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8744.03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32554.42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10229.91元,因被告王统光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林喜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王统光及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共同赔偿70%计币7160.94元,由被告马林喜及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30%计币3068.97元;庭审中,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均要求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被告王统光、被告马林喜均要求法庭审核,本院对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上述7160.94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沭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6663.53元,余款497.41元[(33337.99-8744.025×2-8744.03)元×70%×10%]由被告王统光赔偿,扣除被告王统光垫付的27900.6元医疗费,原告应返还被告王统光27403.19元;上述3068.97元,由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2855.79元,余款213.18元[(33337.99-8744.025×2-8744.03)元×30%×10%]由被告马林喜赔偿。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祥82596.91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6663.53元,合计89260.44元。原告返还被告王统光27403.1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祥41298.45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2855.79元,合计44154.24元。被告马林喜赔偿原告张祥213.18元。五、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王营分理处,帐号:3528010400014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和审判员姓名。)六、驳回原告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7元,鉴定费1780元,合计3167元,由被告王统光负担2216元,由被告马林喜负担951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1187元,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支付赔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孙明珠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