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蓉、姜典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蓉,姜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90号申请人:何蓉,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姜典华,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申请人关于何蓉、姜典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蓉、姜典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姜典华赔偿何蓉损失如下: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347.4元,交通费30元,物损300元,电动车维修费300元,合计977.4元,已于2014年6月5日履行;二、何蓉、姜典华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