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肖兵林与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肖兵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敬龙,系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法定代表人吴连生,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杨树华,系段营村书记。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兵林诉被告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查,2000年4月20日,被告以村干部入保险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理由,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肖兵林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500元(已扣除安装自来水工程款及土地承包费共1300元),该款项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民委员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