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强抢劫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强,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刑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同市城区南迎春里*楼*单元*号。2008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亮,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2021984********,大同市电视转播台职工,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富强里**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强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姚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姚强不服,以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志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义 军审 判 员 董 雁 翔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