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弓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富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弓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富XX,女,1981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孝军,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男,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富XX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富XX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