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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弓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富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弓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富XX,女,1981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孝军,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男,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富XX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富XX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