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玺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玺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焦妍。被告刘玺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