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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保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29-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保字第00029-1号申请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414236-0。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宛海峰。委托代理人:吴庆勇。被申请人:徐常青,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常青,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杨娥,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庐民保字第000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1000000元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100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