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高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户籍地均在重庆市忠县××镇××街×号。2009年6月,原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号楼×单元×号房屋处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高某户籍地虽在重庆市忠县××镇,但被告从2009年6月开始在渝北区××道×号×号楼×单元×号处居住至今,故经常居住地在渝北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某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