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吉敏与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XX与被执行人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