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姜书聪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聪,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117号原告姜书聪。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英平,主任。第三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原告姜书聪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指导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委会拆迁改造违法,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姜书聪诉称,原告是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家庄村村民,2013年本村开始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进行拆迁改造,村委会公布了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村委会为搬迁安置主体,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被搬迁人。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指导北姜家庄村委会进行拆迁改造,导致原告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指导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委会拆迁改造违法,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书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有志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