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X与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X,女,1976年出生。被告康XX,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何明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