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冬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123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何冬太,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21日在申请人下属骥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95‰计算,逾期加收20%罚息,于2008年9月2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自2007年12月31日起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0,300元,借款已逾期,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0,3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贷款借据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冬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0,300元。申请费人民币186元由被申请人何冬太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