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江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代群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代某某。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