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郑振杰、李文华与临颍县颍粮油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振杰,李文华,临颍县颍粮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振杰,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华,女,汉族。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颍粮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富德,临颍县粮食局副局长。上诉人郑振杰、李文华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颍粮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油脂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协议及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郑振杰、李文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振杰、李文华及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子敬,被上诉人油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晁富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裴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