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井国与付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井国,付世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苏井国,男,49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付世秀,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原住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井国与被告付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井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