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香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孔庆阁申请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阁,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阁,男,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李方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庆阁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网架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庆阁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