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少军与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少军,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姣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田少军,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现住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xxx。法定代表人黄明姣。被告黄明姣,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少军诉被告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少军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姣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少军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伊妲丽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原告田少军负担。该受理费原告田少军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田少军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菡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