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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衣鹏与杨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鹏,杨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衣鹏。委托代理人房保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斌。委托代理人郭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房保华,被告杨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7日分四次从中国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向被告招商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账户汇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70000元,共计11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不仅至今分毫未还,而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返还全部欠款。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庭审时口头辩称,1、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借贷关系,虽然原告有向被告的转账记录,但该笔款项有可能是原告支付的货款或者是原告向被告归还的借款,不能仅凭一个转账凭证就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2、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是深圳市易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该笔款项是由原告作为投资方投入到深圳市易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7日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70000元,共计汇款110000元。庭审时,被告确认原告上述汇款,但认为该款项是原告作为隐名股东投入到深圳市易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不认为系被告对原告的借款。被告提交了一份《深圳市易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载明:原告衣鹏及案外人程晓崇为隐名投资人,被告杨志斌及案外人王淑春为显名投资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衣鹏以货币缴纳认缴出资额30万元,后期70万元从公司利润提取资本公积金后,以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作为衣鹏、程晓崇、杨志斌三方实缴出资额,则视为衣鹏、程晓崇、杨志斌实缴出资额为60万、20万、20万;王淑春仅为名义股东,实际不持有公司股份等内容。庭审时,原告确认其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及在第一页签了名,但因产生严重分歧,《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还认为汇款时间(最后一次汇款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在前,《协议书》签订的时间(2013年9月18日)在后,故不能认定原告的汇款用于缴纳《协议书》的公司投资,汇款与对公司投资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此,被告辩称在第一次汇款(2013年4月11日)前已经口头约定一起办公司,第一次汇款后,被告即从事开办公司的前期工作,并在第一次汇款的第二天缴纳了公司的办公场所租金;原告的汇款,除不超过3万元用于现金支付外,余款均汇入公司账户。深圳市易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登记股东为杨志斌(出资99万元)和王淑春(出资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7日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70000元(共计汇款110000元)。但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并不能证明该款项(110000元)必然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11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衣鹏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