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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行监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胜,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行监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光胜。委托代理人:陈岳琴,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龙,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7号。法定代表人:晏少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长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惠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钧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胜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包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王光胜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3)合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王光胜对该生效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光胜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王光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胜撤回再审申请。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王 荣审判员  轩银珍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付旋璇附件: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