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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奎松与保宜高速第四标段一工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宜高速第四标段项目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松,保宜高速第四标段一工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宜高速第四标段项目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张奎松,驾驶员。被告保宜高速第四标段一工区。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宜高速第四标段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松与被告保宜高速第四标段一工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宜高速第四标段项目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松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奎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奎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知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