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泽易与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易,郝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宝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泽易。被执行人郝传义。关于陈泽易诉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泽易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郝传义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15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为陈泽易提供担保。我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将郝传义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155000元)予以冻结。并向平顶山市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现该案已进行执行程序,且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