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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知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占军与许占军、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占军,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占军。委托代理人于惠荣,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合,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鹏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占军、被告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