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7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骆炳南与周雪招、王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炳南,周雪招,王剑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7262号原告骆炳南,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梁娟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招,女,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剑伟,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骆炳南与被告周雪招、王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炳南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炳南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