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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帐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