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初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于风晴与王书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晴,王书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初字第4018号原告于风晴。被告王书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晴诉被告王书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风晴于2014年6月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风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