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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初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于风晴与王书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晴,王书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初字第4018号原告于风晴。被告王书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晴诉被告王书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风晴于2014年6月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风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