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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韦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郭林,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来自